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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文化研究中心
2013-11-15 09:36 丁春勇   

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与东方文化研究中心成立于2005年,旨在推动我国东方文学与文化研究的深入,促进东方各主要国家之间的文学文化学术交流、互动,为学人的相关学术探讨交流提供空间。中心主任为博士生导师孟昭毅教授。本中心整合天津师范大学校内外从事东方文学和东方文化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力量,充分进行学术研讨、交流。

本中心搜集整理东方文学文化的中外文资料,建立文献和信息数据库。组织合作攻关,完成并扩展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课题立项,召开国内外同行学者参加的学术研讨会,加强与国内同领域研究机构的学术联系与交流,筹备创办学术刊物和专业网站,逐步成为华北地区乃至全国该领域研究的基地。

中心主任孟昭毅教授的东方文学交流史研究成绩卓著,出版《印象:东方戏剧叙事》等专著10余部。任大型学术研究丛书“东方文化集成”综合编主编、北京大学东方文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全国东方文学学会副会长。

                            

近年来,中心学者在“东方文化集成”研究丛书出版专著多部,在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员论文被A&HCI收录3篇,发表学科级论文2篇,核心期刊40余篇。中心成员获天津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成员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项目1项,天津社科规划项目2项。中心主任孟昭毅教授指导的王鹏同学东方文学方向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天津市2011年优秀博士论文”。

中心派遣多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赴海外进修,积极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中心成员多次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其中孟昭毅、黎跃进、甘丽娟等教授先后参加了在日本、韩国、印度、土耳其、越南、埃及、蒙古国、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和讲学活动并提交相关研究论文。



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与东方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为了规范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的工作,根据师大科[2005]2号文件《关于成立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文化研究中心的决定》以及天津师大科研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整合天津师范大学校内从事东方文学和文化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力量,进行学术交流,并组织学者自由结合的非正式编制的学术研究机构,也是发展天津师范大学与东方文学文化及其他方面教学科研机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的基本任务:近期任务为搜集整理东方文学文化的中文资料,建立文献和信息档案库。同时组织合作攻关,完成已经立项的东方文学与文化方面的科研课题。今后的长远目标为扩展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课题立项,召开有国内外同行学者参加的学术讨论会,加强与国内同领域研究机构的学术联系与交流,创办学术刊物或专业网站,逐步成为华北地区乃至全国该领域研究的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中心在天津师大文学院、天津师大科研处指导下,由主任负责、中心内学者平等协商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助理及秘书各一名。另在校外知名学者中聘任顾问或特约研究员若干名。

第五条本中心由主任、副主任、本校专家和外聘特约研究员共8-10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中心工作计划,策划和论证科研选题,指导中心内中青年学者的研究工作等学术性重大活动。

第六条 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1)主任职责:组织制定研究中心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帮助中心内研究人员制定科研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督促检查研究中心集体与个人科研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筹措研究中心活动经费及科研项目资助费;协调外聘专家对科研课题的参与和评审等。

(2)副主任职责:负责研究中心集体攻关项目中子课题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分管研究中心日常工作中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承办主任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负责联络中心内与外聘特约研究员;秘书负责中心内图书资料与设备的管理,及文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研究人员

第八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由带项目、经费进中心,课题结项后出中心的流动方式组成。天津师范大学校内有志于本中心研究课题,自愿参加本中心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中心研究员。成员名单每年审核一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本中心成员推荐、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研究有卓著成果的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特约研究员。

第十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中心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享有向本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中心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本中心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中心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本中心提供的科研资助的权利。特约研究员发表属于本中心研究课题范围内的学术成果,除署其原单位名外,还必须冠以“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与东方文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名衔。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成员有退出本中心的自由。本中心研究员、特约研究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中心活动,不完成本中心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反本中心章程、有损本中心声誉的行为,经本中心成员大会讨论,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二条 本中心经费的基本来源为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拨款,同时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接受社会和个人的资助等形式来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本中心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和办公开支。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的使用由主任负责,主任助理记账并定期公布,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师范大学东方文学与东方文化研究中心主要成员


主 任: 孟昭毅

副主任: 黎跃进

主任助理: 郝 岚

秘 书: 甘丽娟

兼职研究员:陈岗龙、李 岩、金长善、李均洋、郁龙余、姜景奎、林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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